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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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號被告 李郡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檢察官偵查期間,諭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83號),並經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執行在案(本院101年7月2日士院 景刑玄 101聲羈183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茲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據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審結,判處罪刑及緩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現已無進行刑事保全之強制處分必要,爰將原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均予以解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