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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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告 王浣羚 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被告 王嘉真
王人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尹純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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