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嚮景選任辯護人江俊傑律師
李永裕 律師 王怡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參與人願景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陳俊成 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願景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賴嚮景為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信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俊宏為願景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願景公司,更名前為願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因賴嚮景曾透過其經營之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信固公司)向兆豐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金公司)購入對於台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台東逸軒飯店之抵押債權,再將該債權分割為1890個單位,其中50個單位包裝為投資方案而於100年11月間委託願景公司銷售予不特定人,而陳俊宏認該投資案利潤豐厚,有利可圖,乃另行以願景公司名義向信固公司購買290個單位轉售他人(下稱逸軒飯店投資案,此投資案因涉嫌違反銀行法另案由法院審理中),嗣因信固公司未能依約履行逸軒飯店投資案之債務,為共同籌措資金以便由賴嚮景履行前開投資案之債務,共同謀議以 王惠美 名下之高雄市○○區○○段344、344之
2、之7、之9、之12、之13、之14、之15、之16、之17、之
18、之19、之20、之21、351、351之2、之3、之4、之5、之
6、之7、之8、之9、之11、352之5、之6、之7、之8、之9、之11、之13號土地包裝一名為「不老溫泉」之溫泉別墅投資開發案,佯以募集資金興建30棟溫泉別墅,而將土地分成30個單位,以每單位新台幣(下同)350萬元興建一別墅出售予投資人,用以籌募資金,興建期間預計2年,2年後阿信公司將以原價買回土地並於興建期間每月支付投資款的百分之一(即每單位3萬5千元)作為月租,再由願景公司之業務員以上開說詞吸引不特定之人投資,實際上並無興建別墅之真意,致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以獨資或與他人合資之方式於102年間投資計9100萬元,因認被告2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29條、第29-1條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公訴意旨,被告陳俊宏係為使願景公司受償逸軒飯店投資案之債權而實行違法行為,並因而取得受償之利益,如被告2人成立犯罪,願景公司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雖原審認定被告陳俊宏係個人以願景公司之名義與信固公司簽約而由被告陳俊宏個人取得逸軒飯店投資案之債權,因而認定附表六所示之匯款係被告陳俊宏取得之不法利益,惟依公訴意旨及卷內匯款資料及雙方之債權轉讓契約,上開逸軒飯店投資案之債權債務關似存在於信固公司與願景公司之間,而實際上亦係由賴嚮景以其所經營之百業達聯合資產有限公司之帳戶匯入願景公司之帳戶,且被告陳俊宏就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亦有爭執,則附表六所示之匯款如認係願景公司之所得,即屬願景公司取得之不法利益,然願景公司迄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之規定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同條第3項但書規定 陳明 對於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為兼顧該公司與與訴訟之程序保障,自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
四、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案件已訂於108年6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進行審理,願景公司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之規定,願景公司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