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72號聲請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為何?是否有英文字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與聲請狀所載不同)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或向支票付款銀行更正後,將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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