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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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柏陵 被告 施致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原告因受被告所犯之侵權行為而遭受之損害為金錢
損失103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㈢證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起訴書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致維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
3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陳柏陵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林季緯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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