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運昇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運昇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二、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乙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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