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9年度易字第659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於臺灣嘉義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因而對其發布通緝之事實,有傳票送達證書、執行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謄本及本院89年雲院任刑精緝字第156號通緝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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