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34,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429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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