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戊○○○
己○○丁○○乙○○丙○○上列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甲○○住高雄市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於民國96年3月25日具狀以合夥事業目的不能完成,請求為合夥賸餘財產分配為由,追加備位之訴,此追加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