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又附表編號1、2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並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2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於裁判時經依法減刑在案外,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係於96年3月31日主動前往警局自首犯行,並受裁判,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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