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50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乙○○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淑貞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50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乙○○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