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仁武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一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