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88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弄19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簡字第8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3月27日予以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雖謂: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客觀尚無羈押必要,另其父親於97年3月17日2度中風,病情不樂觀,希望能交保返家照料家庭等語。惟上開聲請事由,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本院認上開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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