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7號反訴原告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郭寶蓮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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