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43號聲明人丙○○法定代理人丁○○
乙○○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