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合計含袋重壹拾捌點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先後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五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檢驗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含袋重十八點九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十二點六公克),有該局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管檢字第095001041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十八號卷第八頁),可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五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