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