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