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莊珮君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莊珮君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