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東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東成因竊盜等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東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9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8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19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6日│103年1月7日│103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492│署103年度偵字第3693│署103年度偵字第3693│││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7號│104年度易緝字第263│104年度易緝字第26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7號│104年度易緝字第263│104年度易緝字第263││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7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6│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6│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6│││91號(編號1至6經本│91號(編號1至6經本│91號(編號1至6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682│院105年度聲字第1682│院105年度聲字第1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刑2年9月)│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5日│103年1月30日│103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4│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4│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4│││10號、1411、1412、10│10號、1411、1412、10│10號、1411、1412、10│││4年度偵字第27231號│4年度偵字第27231號│4年度偵字第2723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248│104年度審易字第3248│104年度審易字第324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1日│105年2月1日│105年2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248│104年度審易字第3248│104年度審易字第3248││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6│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6│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6│││91號(編號1至6經本│91號(編號1至6經本│91號(編號1至6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682│院105年度聲字第1682│院105年度聲字第1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刑2年9月)│刑2年9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共5罪)│(共2罪)│(共6罪)│├───────────┼──────────┼──────────┼──────────┤│犯罪日期│①102年7月13日│①102年7月17日│①102年8月16日│││②102年8月25日│②102年9月2日│②102年9月20日│││③102年9月23日││③102年10月6日│││④102年11月7日││④102年10月16日│││⑤103年1月27日││⑤102年10月16日│││││⑥103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4│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4│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4│││13、1414號│13、1414號│13、141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2│105年度審易字第132│105年度審易字第13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2│105年度審易字第132│105年度審易字第132││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898│署105年度執字第6898│署105年度執字第6899│││號(編號7至8定應執│號(編號7至8定應執│號(編號9定應執行刑│││行有期徒刑1年8月)│行有期徒刑1年8月)│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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