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77號

原告 蔡子梅

被告 凱宏 工程行即 陳凱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月10日宣判。然查,本院於111年4月25日將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於被告位在桃園市八德區之戶籍地址時,被告適於同日將戶籍遷移至新北市三重區之現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上開通知應未能對被告合法送達,訴訟程序容有不備,而有再開辯論重行送達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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