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87號

原告 蘇明財

被告 張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3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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