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進福

吳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秋菊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未具上訴聲明,如對上訴人敗訴部分不服,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9,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06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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