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帝國新倫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 蔡秀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秀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本件每月收取之管理費為何?並應提出該數額之具體依據。
三、請陳明本件金額新臺幣14517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