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己○○丁○○甲○○丙○○乙○○戊○○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己○○丁○○甲○○丙○○乙○○戊○○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