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己○○
丙○○丁○○乙○○戊○○
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務必攜帶台中縣太平市○○段○○○○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