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一七六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八時二十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后里收費站北向處(台中縣后里鄉轄)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8‧0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二六號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予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