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玉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林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玉原簡字第2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
原 告 林惠君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暨自民國106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及迄今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婚協
議書影本在卷,被告未予否認,應認真正,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