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裕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鍾易融曾雯佳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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