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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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3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身分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478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甲○○身份證壹張,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