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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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⒉聲請人自述,兒子自幼體弱多病,有異位性皮膚炎需長期就診,請提出長期診療及重大支出之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自述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該筆債務為車貸之連帶保證人,
請陳明該車之車牌號碼應係為何?⒋依據96年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有財產交易之給付種額新臺幣
31,230元,請詳述該筆財產為何?及其資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