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審核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異,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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