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稱每月尚須繳納房貸,請聲請人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
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借款餘額證明書、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並請釋明貸款原因為何?及該土地、建物均登記其配偶名下,聲請人已積欠多筆債務,仍分擔房貸之原因係為何?⒉聲請人於95年7月毀諾後,復於95年8月及96年5月購買非強制
性商業壽險及投資型保單,請釋明購買原因及資金來源及目前繳納之情形。
⒊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
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
告書(應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名冊)「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