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字第1號聲請人甲00000000
D,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蔡東賢 律師相對人三湖海運株式會社
樓設7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辛00000
00號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丁0000000
0號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瑞典船東責任互保協會
SVERIGESSWEDISHC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丁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丁000000000000000000INC.」;關於「相對人三湖海運株式會社」之住址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關於「相對人辛○○○○○法定代理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辛○○○○○法定代理人壬○○」;關於「相對人瑞典船東責任互保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