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王振宇
被移送人 武永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2月20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066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振宇、武永宏加暴行於他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28日17時1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毆打 吳奕勛 ,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吳奕勛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
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
以處罰(司法院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
結果可資參照)。查被移送人毆打吳奕勛之行為,屬加暴行
於人之態樣之一要無疑義,雖吳奕勛於警詢時陳明暫時不對
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人
,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
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處。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其等於犯後即坦承施暴行為之
態度,並參以被害人吳奕勛表示暫時不願提出傷害告訴等一
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