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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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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