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王伯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博群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
  第22105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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