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會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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