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聖僑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
6,023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