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溫樺嘉
被   告  邱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2,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元。惟原告繳納第一
審訴訟費用2,050元(計算式:500元+1,550元=2,05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為憑。是原告顯溢
繳訴訟費用1,275元(計算式:2,050元-775元=1,275
元),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