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原告3327-HV106123(地址詳卷)
3327-HV106124(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PARKJAEKYUNG(韓國籍,中文名: 朴在慶 )上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51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