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李惠敏
孟宥慧 被告 李尉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81號、106年度易字第293號),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各該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黃子溎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