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貫倫
黃偉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歐陽儀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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