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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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150號
原告 陳雪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志堅
被告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15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500,000元,及分別自
民國111年3月7日、民國111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2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退票
理由單影本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