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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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150號

原告 陳雪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志堅

被告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15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500,000元,及分別自

民國111年3月7日、民國111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2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退票

理由單影本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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