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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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13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陳品言陳穎賢陳秋媛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13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307元,及其中新臺幣368,809

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3.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慶豐

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慶豐商業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

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可參,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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