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13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許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13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126元,及其中新臺幣60,301元

,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季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