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法定代理人 黃孝勳 被告SHIANFATIMAHMARIA(中文姓名: 夏四祥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196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