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23日下午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楊捷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陸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