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依被告 自白 、證人即同案少年江○○、蔡○○、劉○○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扣案安全帽1頂、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所出具被害人 陳世文 之急診病歷、財團法人慈濟醫院台北分院診斷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7)醫鑑字第0971101389號鑑定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筆錄、相片等,認被告涉犯傷害致死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0月9日訊問後將其收押;復經本院於97年12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併有繼續羈押必要,而裁定自98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本案犯行,嗣併經本院於98年1月23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在案;茲經本院再於98年3月3日訊問被告後,仍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因被告業已提起上訴,為求日後上訴審審理或執行之順遂,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特 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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