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準備程序之處,應再開本件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庭法官張珈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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